经济犯罪的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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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猎商务调查机构讯: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即应当对其所实施的任何法定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明文规定的下列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强奸罪、防火罪、爆炸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实施的上述犯罪之外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均不负责任;而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刑法上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造成任何严重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这样,法律从年龄上划定了一个较为适当的刑事责任的范围,以便使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司法追诉。仅有年龄上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限制刑事责任的范围,因为达到法定刑事年龄的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丧失行为能力,令其负刑事责任,不符合科学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因此,符合上述法定年龄条件的人,只有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具有的判断自己行为性质,预见自己行为后果,并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才能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为了体现法律的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刑法对具有精神疾病、生理缺陷的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原则。
经济犯罪的一般主体,从其应具备的法定资格方面,与其他犯罪的主体并无区别。但由于经济犯罪属于经济活动中的犯罪,与经济活动往往密切相关。因此除了少数相对简单的犯罪(如贩卖、运输伪造的货币、非法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强迫交易等),或者作为共犯的人无需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外,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须具备相当的经济知识或者经营经验。如虚报注册资本的人,定然掌握申报注册资本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工商登记机关、开户银行、验资机构之间相对疏松的关系,以及某个环节上对相关资料、注册资金审查上的不足等情况,否则就不可能犯罪得逞;票据诈骗的犯罪主体,也一定对票据的性质、特点及票据流通的程序相当熟悉,否则诈骗行为就会失败。所以对经济犯罪主体特征的分析研究,对司法实务(尤其是刑事侦查机关)正确采取侦查策略,与经济犯罪做有效的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林山田教授在其所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一书中,精辟地描述了经济犯罪人自身具有的特殊条件及其对刑法适用的影响: 经济罪犯大多数是不会受到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或受到刑罚的制裁,此乃是因为多数的经济罪犯具有其个人的特殊条件。大体上,经济罪犯均有较常人高的智力,狡猾奸诈,而且沉着谨慎,他们大多数是参与现代自由经济活动的工商企业人士。因此,具有法律、经济与财税,或贸易、会计与簿记的专门知识,而且又有许多年的工商企业经验,可谓拥有促其犯罪行为成功所必要的条件。他们在施行犯罪为之前均作详密的计划,并且寻找最适当的着手机会。在其巧妙而高明的安排下,其犯罪行为不但收获丰富,而且不易被人看出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在通常的状态下都不会察觉自己已成为经济犯罪的牺牲品。更由于经济罪犯的善于 应付,使得一般被害人经常对经济犯罪的犯罪性毫无所知。而只误认为是民商法上的纠纷而已。法院于审理之初。多半是毫无所觉,伺同样案情的民事纷争纷纷出现于法庭之后,才揭发了犯罪事实。总之,事实上对刑事追诉机关而言,及早地揭发具有合法外形的经济犯罪,是件相当不容易的事。尤其是对于经济犯罪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更是困难重重,有时甚至于判断该行为到底是合法行为,抑或已经是破坏法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经济罪犯因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老练的经验,所以其犯罪行为如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诉时,还可以其簿记与会计上的工夫,随心所欲地做些平衡收支的美容术,并且及时地隐匿或湮灭犯罪证据,这些事实均足以增加经济犯罪在刑事追诉的困难。这种困难性会因刑事司法人员在专业知识与经验的缺乏而相对地增加。
如前所述,绝大多数的经济罪犯,并非如传统形态的罪犯是来自低层社会,他们大多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而且多无不良记录,他们多数拥有社会、经济或政治地位。可能说是颇有声望的地方人士,案外的第三人,甚至于案内的当事人,都很不愿意对他们提出告诉。又因其社会、经济与政治地位的特殊,使其对于经济现况与动向,较其他人更为灵通,而有利于其犯罪计划的设计。万一事情败露,被刑事司法机关追诉,则大部分的经济犯都会想尽办法,来进行保卫战,一方面控制大众传播工具,以封锁新闻报道;另一方面动员其上层社会的关系,来阻止刑事追诉的继续进行,或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加上其所雇用的法律、经济与商务等顾问之助进行法律战,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必要时还可使用金钱攻势的杀手锏,制造几个未为众所知的贪污案,欲求无罪开脱而后已。美国的犯罪社会学家苏遮兰引述恶名昭彰的老骗徒诸如颇为正确地描述刑法的话说:“法律就好像是蜘蛛网,它是为了所谓的苍蝇及小昆虫而编织的,可是却让大黄蜂飞穿而过。”正是对于经济犯罪的最好写照。“高级”的经济罪犯会经常研究政府,保证经济损失与扶助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管制、辅导与促进经济所定的诸项法规与措施,而找出这些法规与措施中可资利用的漏洞。来从事其在法律边缘或者干脆就犯法的图利行为。即研究如何利用诫命与禁止的条文规定,并加以玩弄而不为众所知。这种“高级”的经济罪犯正如德国学者立希天堡所说的“为了合法行事,只要懂得一点点法律就够了,唯有想要非法行事,则必须好好地研究法律!”
总而言之,经济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诸多不同的特殊条件,方便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并确保犯罪行为的成功;相对 地,也增加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困难性。
概而言之。经济犯罪主体一是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二是具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本身就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三是了解或者洞悉法律制度的漏洞;四是具有对抗侦诉的关系网或个体能力。因此。从司法实务角度看,如果没有一批较高素质的侦查、起诉、审判队伍,就不可能对这些温文尔雅的犯罪行为人进行斗争。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通刑事案件,破获率高,认定犯罪机率高;与经济犯罪破获率低,甚至因认定分歧被迫中途而废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也充分的说明研究经济犯罪主体对经济犯罪认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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