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根据刑法的规定和以上对职务经济犯罪的界定,从法律的层面和事实层面,可以归纳出职务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由上述对职务经济犯罪类型的分析,可明确其主体不仅有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工作人员;不仅包括个人,而且还包括单位。例如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罪等,其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刑法第188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其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其主体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这类主体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近年来,以单位为主体的职务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单位利用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职权或由这种职权形成的某种便利条件,以单位名义,由集体讨论决定,单位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例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
2.职务的本位性。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最大特征,或者是界定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主体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利所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的公务,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的职务,都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重要条件,也同样是构成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较大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利用职务便利”成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指利用自己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职务,掌握单位生产、供应、销售、物资、信息及管理方法,经营决策等内部情况的有利条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的职务经济犯罪也是如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与货币打交道的,因此具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职务上的便利。由此可见,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职务经济犯罪的重要特征。
3.利益的关联性。职务经济犯罪无论在发生的根源上,在主观的追求上,还是在客观表现上,都突出“利益”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的职务行为与牟取私利行为密切结合,借职务之便利,为个人牟取私利,权钱交易;其他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也大多与自身的利益具有密切联系。职务经济犯罪的发生具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思想根源,其实质是公共权力和经济行为以某种扭曲的方式相结合的产物。掌握国家权力的行为人,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而这种职务犯罪行为归根到底是利益的驱动。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来看,同样具有利益的关联性。公司、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它们存在的使命就是为了创造利润,实现价值,因此是与经济利益分不开的。其中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人员作为公司、企业实现利润,增加产值的具体承担者、实现者,他们的职务中不可避免地蕴含着经济内容,这些人员违背职责,以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使职权,造成公司、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构成职务经济犯罪,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4.侵犯客体的复合性。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首先,职务经济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其他经济单位的财产利益。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职务的便利,违反其职责,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济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公司、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的利益元素,如果行为人给其造成了较大的利益损失,即会进一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其次,行为人的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严重亵渎公共管理者的职务所固有的廉洁性。具体到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其执行公务的廉洁性。
5.单位职务经济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单位的职务经济犯罪,即单位中具有职务的人员利用自身的公共管理权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本单位牟取私利的行为。近年来,此类犯罪逐年增多,并与部门不正之风、行业不正之风结合在一起,相互促动,形成恶性循环。它以单位的名义,由集体讨论决定,由单位实施具体行为,运用“集体智慧”,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多样,犯罪数额巨大,以至司法机关难以发觉,即使发觉后也难以处理。它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远非自然人的职务犯罪可比。如果说自然人的职务犯罪仅仅是使国家管理社会的肌体上的单细胞发生了变异,那么,单位的职务经济犯罪则是使国家管理社会的部分肌体出现了腐败。
6.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职务经济犯罪大多属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大都经预谋策划,作案现场少,调查取证难;权钱交易活动混杂在合法职务活动之中,很难察觉。在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工具,在带给人们极大方便的同时,也成为犯罪行为人所利用的极为便利的犯罪手段。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的智能性、快捷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逐渐普及办公自动化的国家公务管理岗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管理岗位上,从事特定职务的部分工
[1]杨忠民:“对法人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32贾.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和破坏性,它使传统的痕迹检验手段失灵,增加了识别、发现、侦破的难度。据美国商务部透露,100例计算机犯罪中仅有一例被发现,而被发现的犯罪中只有70%被披露,至于面临起诉的风险则更小。
7.涉案范围的广泛性。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负面效应,其中之一就是各种犯罪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也明显超出国界。尤其是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的快捷、隐蔽作用,将赃款通过国际汇款,快速地转入任何国家的任意一家银行的私人账户。当前,各国对银行尤其是对网上银行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洗钱犯罪的猖獗。又如随着电子货币的国际性发展,中央银行将难以控制货币的供应量,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跨国界转移资金的障碍将大大减小,从而使职务犯罪出现国际化趋势。
8.追诉和惩治的困难性。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司法机关的技术装备也在不断地提高,不论犯罪行为人采取何种犯罪手段,最终都将被抓获归案,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面对网上犯罪,或者是利用网络进行的职务经济犯罪,司法机关无论从物力还是人力方面都呈现出相对滞后的特点。再者,现代职务经济犯罪的国际化特点,使得司法机关需要在全球范围内直接取证,不论是时间或空间的跨度,也不论是物证、人证的搜取难度,都是难以想像的。加上大规模、远距离破案对人力、物力的巨大损耗,是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堪负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职务经济犯罪的惩治在客观上存在相对困难的特点。[1]康树华、赵国玲著:《犯罪热点透视>.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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