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行为的范围
单位犯罪行为的范围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何理解本条“法律规定为单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理论界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单位实施的犯罪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即以刑法分则条文罪状中有“单位犯前款罪的”的明确表述为依据。凡有这样字样且单位实施该行为的,构成单位犯罪;凡没有这样的字样的,单位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不构成单位犯罪。也有学者认为,处理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实施该行为,都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立法并非十分明确,因而是否单位犯罪应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形式上,主要看法条中有无“单位犯罪”的字样,有规定,则是单位犯罪,没有规定一般不属于单位犯罪;实质上,则要具体考查某一犯罪是否只能由单位去实施并完成,某一犯罪事实只能由单位实施并完成的,为单位犯罪,否则不是单位犯罪。如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就只能是“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因而尽管刑法将该罪归类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类,但其仍属于单位犯罪;再如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虽然本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但该罪事实上并非上述自然人主体实施的犯罪,而是上述自然人主体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其仍属单位犯罪。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合理的。按此标准统计,刑法规定的单位能够实施的法定经济犯罪如下:
1.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刑法第140,150条);
2.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现刑法第141,150条);
3.单位生产、销售劣药罪(现刑法第142,150条);
4.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现刑法第143,150条);
5.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刑法第144,150条);
6.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罪(现刑法第145,150条);
7.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现刑法第146,150条);
8.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现刑法第147,150条);
9.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现刑法第148,150条);
10.单位走私武器弹药罪(现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157条);
11.单位走私核材料罪(现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157条);
12.单位走私假币罪(现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157条);
13.单位走私文物罪(现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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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位走私贵重金属罪(现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57条);
15.单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现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57条);
16.单位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现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4款);
17.单位走私淫秽物品罪(现刑法第152条);
18.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现刑法第153条);
19.单位走私固体废物罪(现刑法第155条);
20.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刑法第158条);
21.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现刑法第159条);
22.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现刑法第160条);
23.单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现刑法第161条);
24.单位妨害清算罪(现刑法第162条):
25.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现刑法第164条);
26.单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现刑法第174条第1款、第3款);
27.单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现刑法第174条第2款、第3款);
28.单位高利转贷罪(现刑法第175条);
29.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刑法第176条);
30.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现刑法第177条);
31.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现刑法第178条第1款、第3款);
32.单位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现刑法第178条第2款、第3款);
33.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现刑法第179条);
34.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现刑法第180条);
35.单位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现刑法第181条第1款、第3款);
36.单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现刑法第181条第2款、第3款);
37.单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现刑法第182条);
38.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现刑法第186条第1款、第3款);
39.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现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
40.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现刑法第187条);
41.单位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现刑法第188条);
42.单位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现刑法第189条)0
43.单位诈购外汇罪(见《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44.逃汇罪(现刑法第190条);
45.单位洗钱罪(《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第191条);
46.单位集资诈骗罪(现刑法第200条);
47.单位票据诈骗罪(现刑法第194条第1款和第200条);
48.单位金融凭证诈骗罪(现刑法第194条第2款和第200条);
49.单位信用证诈骗罪(现刑法第195条和第200条);
50.单位保险诈骗罪(现刑法第198条);
51.单位偷税罪(现刑法第201条和第211条);
52.单位逃避追缴欠税罪(现刑法第203条和第211条);
53.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刑法第204条);
54.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现刑法第205条);
55.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刑法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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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单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刑法第207条和第211条);
57.单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刑法第208条和第211条);
58.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退税款发票罪(现刑法第209条第1款和第211条);
59.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现刑法第209条第2款和第211条);
60·单位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退税款发票罪(现刑法第209条第1款、第3款和第211条);
61.单位非法出售发票罪(现刑法第209条第2款、第4款和第211条);
62.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现刑法第213条和第220条);
63·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刑法第214条和第220条);
64·单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现刑法第215条和第220条);
65.单位假冒专利罪(现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
66.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现刑法第217条和第220条):
67.单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现刑法第218条和第220条);
68.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
69.单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现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
70.单位虚假广告罪(现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
71.单位串通投标罪(现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
72.单位合同诈骗罪(现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
73.单位非法经营罪(现刑法第225条和第231条);
74.单位强迫交易罪(现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
75.单位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现刑法第227条第1款和第231条);
76·单位倒卖车票、船票罪(现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第231条);
77.单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现刑法第228条和第231条);
78·单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现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和第231条);
79·单位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现刑法第229条第3款和第231条);
80.单位逃避商检罪(现刑法第230条和第231条)。
单位实施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1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外,.-一般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身体刑。此即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那么,单位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行为以外的犯罪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呢?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行为能否以单位犯罪论?如果不能论以单位犯罪,应如何处理?这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专门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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