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单位面纱
揭开单位面纱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2]是为了规制公司利用其独立外壳规避义务的一种措施。这种理论认为,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绝对不可动摇的,如果遇到公司显然违背公平正义观念或者使公共政策遭到难以落实的情况,法院即可断然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藏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的行为。刑法中单位犯罪之单位,主要是具备法人资格者。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组织,负有限民事责任。[’]据此,当单位实施法律规定的可以由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的独立人格不变,单位行为性质应认定为犯罪;当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单位的形骸就成为其内部自然人行为违法性的屏障,这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问题完全可以借鉴“揭开公司面纱”原理,揭开单位面纱,直接追究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当我们揭开了单位面纱后,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问题的处理变得相对清晰了,但仍然面临着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哪些人按照什么原则追究;二是如何适用刑罚。根据罪责自负的现代刑法原则,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受刑主体只能是对该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该单位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主要是由单位的个别负责人强迫单位成员实施时,受刑主体(或日犯罪主体)就只有一个,即该个别的负责人;当单位实施的自然人犯罪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挥、组织单位其他成员实施时,则犯罪主体为多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积极参与具体犯罪的人。对于前一种情况,被强迫实施犯罪者一般可不认定犯罪主体,只对单位负责人处罚,并无多大障碍。对于后一种情况,则是否应按共同犯罪的原则对共同参与犯罪的人进行处罚,理论上、实务上存在不同看法。否定单位不能实施自然人犯罪的观点认为,既然单位不能构成自然人犯罪,因此无从谈及共同犯罪及处罚问题。肯定论者认为应按共同犯罪原则论处。【2】司法上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一般不按共同犯罪原则论处。【3]我们认为肯定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应在单位实施个人所犯故意之罪时方可成立。因为单位亦可实施自然人所犯的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而言,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说前一问题尚不是追究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要障碍的话,那么,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适用刑罚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这也是否定论者的重要依据。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对单位实施的个人犯罪不立案、不起诉或拒绝受理,最主要的理由是刑罚过重,认为行为人毕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触犯刑律,若以个人犯罪处理,则明显有罪、责、刑不相适应之嫌。如前述单位窃热案,被害单位损失价值200多万元,若以个人犯罪论处,则主犯可能被处无期徒刑。这样处理显得不太公平。的确,在我们看来,也有这样的担忧。
在我国法官对酌定减轻处罚尚无绝对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的确有失之公平的危险,但是这不能、也不应成为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障碍。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赋予法官相对的自由裁量权。
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立法的确定性虽然有助于确立法律权威,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并运用权威的法律引导、规范社会生活,但却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因为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变化的社会生活要求法律随之变化,立法的确定性必然要受到冲击。但是,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在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理所应当的选择。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避免法律的缺陷,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我国虽然受大陆法系反对法官造法的影响,但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也并非没有自由裁量权,更何况如前所述,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虽不存在法官个人造法,但却存在十分普遍的法院造法的现象。与其放任法院造法,不如赋予法官相对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确定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之行为的犯罪性质后,法官完全可以运用其相对的自由裁量权,对参与犯罪的单位的自然人判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总之,单位犯罪的立法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正如有学者说,我们的任务不是一味地批判刑法,而是怎样把有缺陷的刑法解释为良法、正义之法。单位犯罪和经济犯罪一样具有认定上的复杂性,但关键的问题是看我们用什样的方法、以什么样的立场或者观念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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