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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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猎商务调查机构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除了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范外,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也是商业秘密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是商业秘密领域中第一个国际性的立法文件,其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构成要件和法律保护的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的成员方和准备加入的申请国家都具有约束力和学理的研究价值,正是TRIPs协议理顺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争论,使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得到迅猛的发展。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概述
19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随之得到发展,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协调各国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国际公约不断出现,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1970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政府间组织,并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上述的组织及公约,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各国传统民法保护的有形财产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别,加之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同,各国对其的保护程度也存在不同认识。虽然国际公约以最大可能的灵活性协调各国间的矛盾,努力缩小各国知识产权在保护上存在的差异,但公约内容的局限性及其缺乏强制性保障措施等问题,使得以往的这些国际公约不能完全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越来越难以适应世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尤其是知识产权发展水准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都在积极寻求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为这样协定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契机。1986年9月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表的部长宣言中决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列入该轮谈判的议程,并对谈判的程序、目标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框架,同时考虑到关贸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同时,“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他补充行动”。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为数众多,前后有124个国家和单边关税区进入谈判程序,包括了世界上所有对国际经济有着重要影响的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各自立场,矛盾争议非常激烈。其中以美国、当时的欧共体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巴西、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发达国家认为,要确立以关贸总协定的机制来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建立一套比现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保护水平更高、范围更广的最低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知识产权的谈判应该澄清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和条款,并依据具体情况制定旨在减少对国家贸易的扭曲和障碍的新规则和纪律。由于两方的目标和内容差别太大,导致谈判在一开始就陷入僵局,直到1990年12月,一些发展中国家基于换取发达国家在传统贸易上的让步从而调整了谈判策略,使得当时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出现突破。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完成了包括TRIPs协议在内所有协议规则的谈判工作,共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在乌拉圭回合的最终一揽子协议上签字,其中包括像中国等这些尚未恢复或获得缔约方资格的观察国等。1995年1月1日,谈判达成的文件生效,关贸总协定也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正式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管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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