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机构讯:商业秘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中存在的不足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倡导下经过长期谈判最终达成的一项国际保护协议,它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在积极作出了符合发达国家意志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回避和省略了各国在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一些争议。BKEVpDFTbZP中国深圳环猎调查网(
TRIPs协议在规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时,明显参考了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意见,即最大限度地保护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切信息。但即使这样,该协议对一些具有国家公法性质和私人性质的机密,除非其中存在商业因素,否则,是否予以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
TRIPs协议的第1条就明文写清了协议是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中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当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处于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控制下的商业秘密,那么该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规定并没有像各国商业秘密立法的规定那样,详尽地列举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进行的不正当竞争,从而给各国的具体适用提供了不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这份协议没有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与以公开来换取在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法律保护的专利不同,各国的国内法都规定,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性,从而体现其市场经济价值的信息。正因为商业秘密的这种特殊存在方式,使得商业秘密并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所谓时间性,又因为它的无期限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那么知识产权对社会利益的促进作用就无法获得体现,所以很多国家的商业秘密立法都允许他人通过一些合法的正当途径来破解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行为,以起到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限制,这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有限垄断权一说。只是这种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限制的规定,在发达国家内部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是否允许他人对产品进行反向工程以获取商业秘密和权利人可否对这种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限制的内容规定上,各国的做法和立场不清楚,使得该项内容最终没有在协议中得到反映。
TRIPs协议中涉及了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医药或农用化工产品的生产者为取得市场的上市资格,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披露他们的商业秘密,政府必须保护这些机密免遭不公平商业用途的危害。但显然协议仅规定这一条是不够的。第一,协议所要保护的数据范围太小,如果提交的数据不是与医药或农用化工产品有关,是否政府就没有义务保护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应政府的要求所提交的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不论是否与医药或农用化工产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都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二,数据的原创活动所包含的相当努力,这个规定虽可作为区别与公开信息的标准,但这个标准不具有客观性,且不说什么是经过相当努力的原创活动所获得的数据该受到保护是不清楚的,即使是没有经过努力所获得的数据,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这一规定没有实际的参考价值。第三,协议对于政府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换句话说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数据的行为的条件限制太简单。这无论是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私权保护还是对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无益的,所以对于政府合法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作出更详尽的规定。
最后,由于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仍然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的手里,因此协议的制定和最终通过并没有太多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得协议在生效后的执行中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利益如何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得到重视的问题,这也正是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